

全面提高安全保密素质
纪念《保密法》修订颁布十周年
《保密法》出台背景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修订的《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保密“高压线”12条
《保密法》列举了12种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会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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