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到底为什么要 减少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中国为什么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刑法修改之后会对社会治安有所影响吗?未来死刑改革又该走向何方?
刑法修正案(九)若通过,
适用死刑的46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30.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 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死刑罪名在减少:
两个刑法修正案取消22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草案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如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中国为什么要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刑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对于死刑存在的意义,法学界普遍认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震慑犯罪,另一个是满足百姓公平正义的心理需要,即“杀人偿命”的朴素思想。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是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所以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符合党和政府“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最高法报告中也提到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适用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务实而稳妥地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自从1863年委内瑞拉首先彻底废除死刑以来,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一刻都没有停止过,而且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坚持适用死刑的国家在逐年减少。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年,全世界已经有140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7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
取消适用死刑罪名的犯罪并没有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取消的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极少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都是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这说明了立法削减死刑与司法控制死刑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死刑罪名,只有首先通过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发现此类犯罪并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最后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资诈骗罪,在前几年吴英案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后,因此罪被判处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后,要想继续减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须首先立足司法实践,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条款逐渐成为“死亡条款”。
据媒体统计,从2013年7月2日到201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只出现了目前中国55项死刑罪名当中的12项。在这12项死刑罪名当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项占到了90%以上。
取消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网开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社科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也认为,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很严厉的惩罚,足以威慑犯罪。何况,像武装掩护走私、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等,真有情节极其严重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还可以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判处死刑。
死刑改革在路上:未来还可以做哪些事?
专家:应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强国论坛采访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适用死刑的罪名会逐步减少,他认为适用死刑的罪名应该主要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命案的、涉贪腐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死刑罪名可以考虑逐步取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在接受强国论坛采访时表示:未来要着力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在我国刑法上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还比较多。另外暴力犯罪也要区分,有些暴力犯罪不是那么严重的也要逐步减少死刑。
死刑执行方式应更加人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其中采用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6年修改后加入的,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社科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注射执行死刑对于改进死刑的执行方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推进刑罚的人道化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从实践效果上来看,不少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枪决执行死刑方式。刘仁文在接受强国论坛采访时表示,我国应尽快废除枪决的执行方式,统一实行注射死刑的方法。同时,也要跟踪注射执行死刑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如死刑犯的体质不一样,相同剂量的药剂可能这个不够,那个则太多。
你应该知道的几个死刑数据
一、中国适用死刑罪名的数量多次修订逐渐减少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图①)。
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一般来说被取消的适用死刑罪名都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等。
二、死刑案例中罪名统计分析:最高法复核152个死刑案 减少超1/3死刑人数从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以裁定时间计算,2014年度45份,2013年度101份,2012年度4份,2011年度2份(图②)。
近年,毒品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超过抢劫排到第二。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从案件类型来看,判死刑最多的是命案,其次是毒品案。死刑复核法官在命案的裁定书中语气往往最强烈,比如“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强奸罪判死刑其实是减少了的,但造成命案的就例外;当受害人为幼女且被告人罪行累累时,即使没出人命,法官也毫不手软。
样本中出现5份不予核准死刑或部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例,以此统计死刑的不核准率为3.3%。实际的不核准率要更高一些,据了解不超过10%。样本中没有核准死刑的案例,主要在于对政策的把握上,最高法院更为慎重。可以不杀的,坚决不杀。总体而言,死刑不核准率还是比较低的,说明地方法院判处死刑越来越谨慎,也说明死刑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三、中国死刑政策多年来的变化情况1996年中央进行第二次“严打”,“严打”的重点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打击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及对群众数额巨大的多发性盗窃案件”。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200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中国关于废除死刑的民意变迁最近十多年来,在涉及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民意也非常频繁地被引用并成为阻挡死刑改革的重要因素。
虽然这些调查的方式和对象都存在不同,可至少从表面上说明一个问题:历经十多年时间后仍有超过一半的公众反对废除死刑。
五、贪官死刑案例统计其实不难看出来,网友们的不赞同废除死刑的原因,不外乎现在的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当中“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是便宜了贪官,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又是最高的。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暴涨。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和查办的人数分别以年均9%~12%的速度递增(图③)。
腐败案件的严重不仅体现在涉案金额,还包括涉案高层官员数量的增加。平民阶层对中央严惩腐败官员的坚定决心和强力行动拍手称快。他们对贪腐官员的愤怒态度完全可以理解:官员贪墨直接削减了关系到自身的社会财富。如在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孟连县,原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刘宏贪污公款达 2005.94万元,超过了该县全年过半财政收入。刘最终被判处死缓。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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