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版:民生

2025年07月18日
无证售卖果味电子烟
涉案7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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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非法获利,一男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出售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某等7人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据了解,2023年左右,沈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邀约李某等6人,在均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上门推销等方式,以一颗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某品牌的水果味电子烟。2023年9月,市烟草专卖局向市公安局移送相关线索,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查获涉案仓库,现场查获的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有196000多颗,货值金额高达490万余元。经统计,被告人沈某某等销售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3000多颗至20000多颗不等,销售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不仅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对外销售果味电子烟,并且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秦晓微 熊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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