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版:民生

2025年03月26日
公 告
启东交路执〔2025〕7号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文字数:430
黄赛华:
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查获你使用苏FFE8830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警告,罚款叁仟贰佰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叁佰壹拾壹元捌角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6日
◎ 《启东日报》启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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