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东市最低生活保障提质增效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1日,市民政局联合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次低保提质增效主要从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准入条件、家庭收入豁免、刚性支出扣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一、什么是“低保户”?
低保户是指经镇政府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实行补差发放。
二、“通知”对低保申请、审核准入条件作了哪些完善?
1.完善“单人保”条件范围。成年无业单身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救助。将低收入家庭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成年无业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等纳入“单人保”受理救助申请范围。
2.完善“家庭保”家庭家用汽车限制条件。因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需要的家庭可以拥有一辆残值不高于年低保标准12倍的小型车辆。
3.明确特殊申请人金融资产限额新标准。申请人家庭有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失独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提高至年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申请人是依老养残(指重度残疾人)的,其抚养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限。金融资产限额按就高原则计算。
三、“通知”对“单人户”供养费的收入是如何豁免的?
年满60周岁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年满70周岁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豁免其给付残疾子女的供养费;高出部分的50%折算其给付的供养费。
四、“通知”对特殊对象收入是如何豁免的?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收入、土地流转、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等合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收入,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
2.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豁免。
3.申请人家庭的孙辈子女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豁免计算其依法应当给付祖辈的赡养费;高出部分的50%折算其应给付的赡养费。
4.在校生勤工俭学、实习期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豁免。
五、“通知”对劳动力就业、创业是如何鼓励的?
申请或在保家庭成员新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如参加培训、租赁房屋),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两年内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在每月就业、创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六、“通知”对申请低保的家庭中特殊对象的刚性支出是如何扣减的?
申请人家庭如实提供了劳动年龄段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信息的,对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因病存在长期刚性支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总收入后,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扣减特殊对象的刚性支出(按就高原则扣减,不重复累计):
1.托幼、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的,按0.5倍扣减;在国内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按1倍扣减。
2.普通残疾的,按1倍扣减;重残、重病的,按2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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