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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21年11月29日

为逃避讨薪竟翻墙逃跑

一老板恶意欠薪获刑

   本文字数:1058

本报讯 一老板罔顾法律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在有关部门组织其与工人协商时翻墙逃跑。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2月,顾某注册成立南通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无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固定职工。2019年6月,顾某以公司名义与江苏某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然后又以公司名义先后招收何某等数十名工人到海洋装备公司施工作业。2019年7月至9月,海洋装备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先后三次向顾某注册的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0万元,顾某收到钱款后就把钱转到其个人的银行卡内。

2019年11月,顾某因无法按生产计划节点正常施工,与海洋装备公司解除合同。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顾某拖欠何某等数十名工人工资。2019年12月,欠薪工人因多次讨薪未果而报警。顾某接民警通知后在我市某派出所与工人协商过程中,竟然擅自离开启东并拒接工人电话、拉黑工人微信。经相关部门协商,海洋装备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约65%的工资。

2020年4月,工人发现顾某躲在盐城,遂约顾某至市人社局协商,未料协商过程中顾某上演“翻墙大戏”,逃离后拒接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次月,市人社局向顾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指令书三日内支付何某等十余名工人工资报酬合计12.8万余元。

因顾某逃匿在外,市人社局将改正指令书送达其妻子朱某签收,顾某通过其妻子得悉改正指令书内容后,仍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报酬。2020年8月,顾某在如东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顾某由其家属代为全额支付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的工人工资报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属于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顾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恶意欠薪,拒不向工人发放工资,经人社局发送责令改正书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通讯员 王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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