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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21年11月16日

我市查处首例酒驾电摩违法行为

一男子无证酒驾蓝牌电动车被罚1200元

   本文字数:514

本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大家都知道,但大多数人误认为这里面的“车”仅指汽车和摩托车,并不包括电动摩托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饮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属于酒驾。近日,市交警部门查处我市首例酒驾蓝牌电动车违法行为。

11月10日19点半左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在市区银河路林洋路路口执勤过程中,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驶来,车子有些摇晃,民警当即将电动车拦下。经查,驾驶人杨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一辆悬挂蓝色牌照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今年8月24日上牌,且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现场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数据为59mg/100ml。杨某交代其刚刚在家里喝了点酒,自认为没事,侥幸驾车出门。

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缴纳保险、注册登记,并通过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杨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200元的处罚。

(融媒体记者 鲍欣欣 朱俊俊 通讯员 任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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