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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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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09月27日

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守护群众“舌尖安全”

   本文字数:883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省市场监管局对我市某食品店销售的即食海苔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时发现,该即食海苔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复查,现场已无该不合格批次即食海苔。

【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定性及处罚依据】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去年也发生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被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故经研究决定,对本案当事人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并要求当事人全面自查,严格整改,落实自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市市场监管局将坚决守好“食品安全关”,牢牢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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