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
2021年06月04日
公告
启交道罚字[2020]第00120号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文字数:428孙卫忠(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三村139号楼201室):
因你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伍仟元的案。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启交道罚字[2020]第0012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请你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缴至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户名:启东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3206267001201000000869。如你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4日
◎ 《启东日报》启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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