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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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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生态环境
2020年10月20日

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本文字数:749

【案件名称】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1月3日凌晨,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池设施原水池旁有一提升泵,原水池废水通过提升泵提升,经管道直排至厂区西侧江风河内。经查实,该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经检测废水中含有二氯甲烷等有毒物质,对我市水环境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处理结果】经过前期两轮磋商,2月28日,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见证下,启东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正式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污染责任主体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预缴纳2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出具后,由污染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企业在享受到政策扶持的同时要承担更大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应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国家加紧对环保的治理,对污染行业正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真正懂得顺应市场趋势、以政策为导向、积极探索创新环保出路的企业才会在未来发展中真正有竞争力,在跌宕起伏的经济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王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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