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东市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宣传
一、个人初始创业补贴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创业实体在启东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近三个月依法正常纳税;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其中城乡无业残疾人员经残联审核后再给予2000元补贴。
申报资料
1. 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证书及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3. 《就业创业证》、《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4.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
5. 初创实体《开户许可证》或初创人社会保障卡;
6. 近三个月纳税证明;
7. 《启东市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初次创办的创业实体在开业三年内新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可申请吸纳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在启东市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初创实体;
2. 吸纳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二) 奖励标准
开业3年内按每年新吸纳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创业实体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励。同一实体吸纳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奖励一次。
(三)申报资料
1. 创业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2. 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 注册登记证书;
3. 《启东市单位用工参保人员花名册》;
4. 《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
5. 吸纳人员《劳动合同》;
6. 创业实体《开户许可证》或创业者社会保障卡;
7. 《启东市创业实体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租用经启东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场地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
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一)补贴条件
1. 创业实体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租用基地场地的;
2. 创业实体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登记注册,稳定经营,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三个月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给予最高4000元/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申请兑付一次。
(三)申请材料
1. 与孵化基地签订一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等相关证明;
2. 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3. 创业实体法人身份证;
4. 初创实体《开户许可证》;
5. 《启东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象
1.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
2.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创办的合伙企业。
3. 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城乡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
(二)标准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5万元;
2.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创办的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5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15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三)申请材料
1. 《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毕业证书》;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 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
4. 《税务登记证》;
5. 提供反担保方式及担保机构所需的资料。
五、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对象
1.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
2. 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我市创办的合伙企业;
3. 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
(二)标准及期限: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第一次据实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三)申请材料:
1. 贷款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 《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
3. 《营业执照》;
4. 申请贴息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 《借款合同》及支付贷款利息单据(原件)。
六、个人创业商业贷款贴息
在我市初次创业的大学生和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可参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给予贴息。
(一)条件
1. 个人创业商业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的;
2. 申请贴息所属期限内正常经营的;
3. 创办实体是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项目或企业。
(二)申请材料
1. 贷款人《居民身份证》;
2. 《营业执照》;
3. 《借款合同》及支付贷款利息单据(原件);
4. 《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毕业证书》。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513-8332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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