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营虚假广告要不得
【案情简介】
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南通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启东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广告页面宣传有“产品质量和标准处于领先地位”的描述,其内容涉嫌违法。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认为其“产品质量和标准处于领先地位”。当事人发布广告页面为其使用的阿里巴巴自营网店,其单年软件使用费用为6888元,无法单一计算其广告制作费用。根据阿里巴巴的后台交易数据,当事人在1688网站发布的产品成交数量显示为0。在当事人接受调查后,其对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的涉嫌违规广告进行整改。
【行政处罚】
当事人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将含有不实信息的内容作为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定性及处罚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实体商家都会选择在网上开设网店,拓宽自己的业务范围,本案的当事人亦不例外。但是,网络经济领域并不是市场监管的法外之地,所有网络经营主体仍需和实体经营一样,办理相关证照,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本案中,当事人凭借主观臆测,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待网络商家的各类宣传,擦亮自己的双眼,切勿轻信商家的宣传内容,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净化网络市场,人人有责。
(陈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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