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版:农业农村

2020年07月10日
·安全提示·
渔船出海安全作业须知
本文字数:499
1.严禁渔船“四超两改”(超乘员、超装载、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作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船舶用途)。
2.严禁渔船擅自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3.船主(长)要对船体及机电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渗漏、漏油等隐患进行排查消除,不得“带病”出海作业。
4.渔船上的安全设施必须配备救生衣、通信、导航、避碰、北斗定位终端、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避碰、北斗定位终端必须全时开启;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或救生雨裤,戴好安全帽。
5.渔船逾期未申报营运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适航条件要求的严禁出海作业。
6.渔业职务船员缺配或持证不适任的严禁出海作业。
7.普通船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船的严禁出海作业;船主(长)要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
8.渔船出海航行,特别是进出航道过程中,必须遵守海上航行规则,不得在禁航区航行,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严禁抢道、超道,避免事故发生。
9.渔船要严格编组出海作业,船主(长)要密切关注气象信息,不冒险出航;要严格遵守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与渔业服务组织的沟通联系,有问题及时报告。
10.渔船在航行、锚泊时,要安排船员值班,加强瞭望,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正确鸣放声号,避免碰撞事故发生。
(毛圣斌)
◎ 《启东日报》启东市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备案/许可证号: 苏ICP备0602730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