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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19年09月20日

购进假冒电动工具 销售牟利夫妻领刑

   本文字数:446

本报讯 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杨金某被判处赔偿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黄某、杨金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至2018年3月期间,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购进假冒“BOSCH”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用以对外销售。2018年3月14日,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黄某、杨金某家中查获标有“BOSCH”注册商标的电锤7台,各类包装132个,经鉴定,均属侵犯“BOSC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2月底,黄某、杨金某还对外销售假冒“BOSCH”注册商标的电锤18台。2018年10月8日,黄某、杨金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博世公司享有第547473号“博世”、第1329333号“BOSCH”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黄某、杨金某被查获及销售的涉案商品非博世公司生产,属假冒商品,且两人明知其购进的商品系侵犯“博世”、“BOSC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用以销售牟利,依法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杨金某赔偿博世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20000元。

(黄晓燕 王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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