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2019年06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第四版: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
2019年06月05日

臭气超标排放 企业被罚12万

   本文字数:1137

当事人: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经营场所:化工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环境勘察。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北厂区厂界下风向有一定异味。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为23,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查实,该公司臭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启东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一组、检测报告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2019年1月30日,启东生态环境局以《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丁某某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的陈述、申辩。经启东生态环境局复核,认为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无法定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该公司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启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经营的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十二万元整。

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前请先到启东生态环境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启东生态环境局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启东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启东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蔡梦丽)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建议使用 IE9及以上版本,或 Firefox ChromeOpera等浏览器。谢谢!
现在升级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