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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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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市法院规范民事 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若干规定》出台
本文字数:357本报讯 12月19日,市人民法院出台了《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市人民法院为贯彻执行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而作出的相应解释。
《规定》明确了诉讼代理人资格主体,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并明确规定几类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规定》强化了诉讼代理人审查制度,《规定》中明确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执行员为代理人审查责任主体;明确诉讼代理审查时应当审查的资料种类;赋予诉讼参与人代理资格异议权利,规定被取消代理资格人员有申请复议权。
《规定》还阐明了资格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社区、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诉讼代理人不当的,审查主体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推荐的建议;对于审查主体因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彭福亮 莫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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