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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19年03月22日

骑车被电线绊倒受伤,谁该担责?

法院判决施工方和电线所有人分别承担40%责任

   本文字数:743

本报讯 2018年8月14日晚,家住北新镇的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被垂荡的电线勒住喉咙摔倒受伤。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施工方中国通信建设某下属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和电线所有方启东某通讯运营商(下称运营商)各承担40%赔偿责任,各赔偿7800余元。

事发当晚9时许,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北新镇民主集镇某工厂前路段时,被垂荡的电线勒住喉咙摔倒受伤,导致多处骨折。这条垂荡的电线属运营商所有,是一条废线。而顾某某在事发当日早上途经同一路段时并没有出现异常情况。事故发生前25分钟左右,路段附近群众途经时也没有出现异常情况。

法院查明,事发当日早上7点多至事故发生,建设公司有施工人员在案涉地段进行钢丝绳架设到电杆上的施工作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建设公司员工钱某某在向交警部门陈述时称施工对电线造成影响,导致电线垂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无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顾某某与事发路段附近群众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两者在事故发生前经过事发路段均未发生异常,证明绊倒顾某某的电线原先架设在空中无异常情况。但事故发生时电线垂落,系电线在空中连结受影响,而建设公司在事发当时一直在有关路段进行空中钢丝绳架设作业,系电线连结受影响的唯一干扰因素。法院认定电线垂落与建设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建设公司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运营商作为垂落电线的所有人,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该条废电线进行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运营商对案涉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顾某某在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能对地面进行观察,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各方过错大小,法院酌情由两被告分别承担4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顾某某自行承担。

(黄晓燕 倪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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