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保修不包修遇尴尬
市消协提醒:不明确原因拒修,有损消费者“三包”权利
本文字数:924【案情回顾】
2017年8月,市民朱先生在我市某商家购买了一台电视机,2018年5月发现电视机不能使用,因仍在保修期内故找商家和生产商请求三包维修,后由生产商在本地委托的一家维修站进行维修,该维修站工作人员上门带走电视机后,未提供任何送修记录以及维修证明,只是口头告知朱先生由于是外部原因所致,故不予保修,未说明是何外部原因。于是,朱先生来到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当即来到该维修站了解情况。据悉,该维修站为生产商在本地委托的专门维修点,他们在为朱先生的电视机进行检修后,认为朱先生的电视机为外部原因造成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故不予保修。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理者应当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并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
修理者对此表示认可并承认错误,但认为该电视机的外部原因不属于保修范围内故其不能为其保修,这是生产商规定的,而非其所能决定的。对此消协致电了该电视机的生产商售后服务中心,售后服务人员表示,该损害是由外部原因所致,可以提供此结论的书面鉴定。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如果是由于外部原因所致,商家应明确指出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损坏并提供相关检测证明,且如果该电视机是因为沿海地区空气潮湿致损,商家也应该在向启东等周边沿海城市消费者销售该款电视机时提前说明,标明此地区空气潮湿可能缩短电视机的使用年限,该致损不属于保修范围,且消费者也并未在特殊的潮湿环境使用。如果生产商既不明确拒修具体原因,又不更改销售说明,本协会将视情况予以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本地区消费者的合法三包权利。
最终,经过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生产商的几次协调,生产商同意为消费者进行保修。
【消协提醒】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该案例中,修理者和生产者称该问题是由于外部原因引起,其应该对该外部原因进行明确的说明及举证,且如果不是因为消费者保管使用不当,则生产者和修理者均应提供三包服务。
同时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该故障是沿海地区空气潮湿等非消费者原因的外部因素导致,该原因并非是消费者自身原因所致,而是本地区的普遍客观情况,该商家在本区域销售该电视机前应将该情况向消费者进行统一明确说明。
(朱俊俊 费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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