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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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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版:启东环保
2015年06月25日

偷排污水,重罚!

   本文字数:1004

【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5月23日、6月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纺织印染厂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经查实,该公司在拌浆车间集污池铺设暗管,通过暗管将集污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排放管进行排放,暗管与污水排放管以三通形式连接,未经处理的污水最终排至长江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决定】

2015年6月15日,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市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钱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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