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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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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市场监督管理
2018年11月28日

销售未取得3C认证产品,受罚!

本文字数:1422

【案情简介】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单位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交办函》以及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协查函》,该局对江苏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当事人)进行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太阳能手摇发电调幅调频多功能收音机应急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1日与上海市民政局签订收音机应急灯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该合同标的产品为31250套收音机应急灯,规格型号RG-9306、单价为158.6元/套、合计货值金额为4956250元。当事人通过订立《采购合同》向东莞某电子厂订购生产手摇发电收音机应急灯31250套。2018年3月26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东莞某电子厂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收音机应急灯,该产品有收音机功能,内置充电电池,机身“DCIN5V”接口可通过电源适配器连接220V电源供电,属于3C认证范围,但东莞某电子厂未取得该产品的认证。在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下,该厂在2018年5月29日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号包括RD339的太阳能手摇发电收音机手电筒(该型号产品实为当事人销售给上海市民政局的型号为RG-9306的收音机应急灯)。

又查明,2018年3月23日与2018年4月23日当事人将东莞某电子厂所生产的收音机应急灯分两批直接发货交付。据查,该笔多功能应急灯的税费、直接开支成本合计为216274.59元。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未取得3C认证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79986.11元。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收音机应急灯产品内置充电电池,机身“DCIN5V”接口可通过电源适配器连接220V电源供电,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说明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的表述,该产品同时具有收音机功能,调频波段为

FM76-108MHZ、AM520-1710KHZ,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八类音视频设备第三种类“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的范围,收音机应急灯的实际生产单位东莞某电子厂并未获得相应的3C认证。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为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管局调查,涉案物品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符合上海市民政局采购的技术要求。同时涉案收音机应急灯生产厂家在案发后取得了相应的3C认证,及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前述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市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案例分析】

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由此可知,3C认证是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目录制管理,属于认证目录所列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出厂销售目录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随着消费者对3C认证标志认知程度的提高,3C产品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市管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傅炜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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