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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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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环境保护
2018年10月11日

化工企业臭气超标,受罚!

   本文字数:105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6月2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某公司进行了现场环境勘察。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厂界下风向有一定异味。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为26,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查实,该公司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对臭气的处理效果和能力有所欠缺,导致臭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一组、检测报告一份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市环保局于2018年8月29日以《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8]91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的陈述、申辩。经环保局复核,认为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无法定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该公司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前需先到环保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环保局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王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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