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跌伤终身瘫痪 法律援助讨回公道
【案情简介】
顾某系农民工,2011年妻子离家出走留下3岁的儿子由其独自抚养,家中两位老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顾某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2016年10月,因受袁某聘请到上海某知名公司从事空调管子拆除工作,从高空脚手架上跌地受伤,经医院治疗花费20多万元医药费,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终身瘫痪残疾的后遗症。为索赔,顾某年迈的父亲举债多次奔波到上海公司遭拒赔。经专业咨询答复:让公司担责很难。无奈,老人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办理过程和结果】
律师听取老人陈述获悉:顾某是同村的袁某聘请去上海公司打工的,袁某系无资质的包工头,事故发生后,袁某已支付了20多万的医药费,对于其他损失,其表示也无能为力。鉴于老人目前提供不出受伤原因方面的任何证据材料。而公司方又提出:先确定残疾等级再谈赔偿。于是律师指导其评残,为其计算损失。但当反馈给公司时,公司却又提出需要在上海评残并在上海起诉等要求。
2017年9月,当事人正式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援助工作正式开始。律师开始研究诉讼方案和策略: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身份承担责任不难,无论是工伤还是人赔法律角度均可实现胜诉效果。但事发至今,袁某已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再让其赔付,从履行能力角度来说很难,判决可能是一纸空文。要更好实现债权,必须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公司一直认为:这是劳务分包,其不应当赔付。公司是否担责,适用什么法律能让其担责,成为能否全部实现申请人权益的关键。
律师经过充分研究决定:以公司选任过错将项目低价发包给自然人获利、且未能提供安全设施设备致顾某受伤等事由,从人赔角度,将袁某和公司一并起诉。
上海公司收到诉状后先以管辖为由提出异议,经过一审、二审驳回异议后,又以:选任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承包劳务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人赔司法解释等为由不愿赔付。而袁某也认为自己已经尽责,对于顾某的其他损失认为过高、不应当赔付。
关于公司是否担责、法律的适用及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公司又提出人赔司法解释第11条已被《侵权责任法》所替代而失效,由接受劳务的袁某承担责任。援助律师认为,袁某系无资质的包工头,虽以个人名义承包,但实质上从事的是有资质单位从事的工作,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受伤,应当按照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次,从限制、禁止无资质个人违法承包、规范市场秩序等角度,原告不承担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情形,而对于单位选用无资质的自然人导致受伤并未有明确规定,本案当然适用人赔司法解释,况且至今,未有权威部门宣布人赔司法解释的该条失效。最后,公司从低价发包中获利,应该对低价发包承担责任。另外,作为国内知名公司,在原告为其工作受伤后未有分文赔款,失去一个知名企业应当有的诚信和担当等等。
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村民,但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村委会及邻居及原告家庭客观状况均证明家庭开支全部依靠其打工收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
该案前后经历了多次庭审后,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支持原告损失799248.34元,扣除袁某已经赔付的247894.53元,还应当赔付471428.98元,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收到判决后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应当事人申请和要求,援助律师继续代理,经过南通中院审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最终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如今钱款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律师接受一个案件时,可能有多种法律关系可供选择,采用不同的法律关系维权会有不一样的结果,这就要求律师权衡利弊,充分评估、预测不同的法律后果,从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权益角度选择、确定法律关系。本案如果从工伤角度,虽然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维权成本高、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低。从人赔角度,虽然多了一个被告,多了争议,过程也复杂,但对当事人来讲就多了实现权益的可能性和保障。
(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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