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版:交通运输
2015年05月13日
保护公路 有法可依
本文字数:514
公路是我市最大的国有资产,四通八达的路网已成为启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共同依法保护公路,充分发挥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将有关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禁止占用挖掘公路有关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启东日报》启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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