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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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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新周刊】消费
2012年09月07日

客户银行卡遭盗刷17万 银行被判担责一半

本文字数:978

近日,广东省高院对“克隆卡”出台了新解释,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的,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但是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于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因不规范操作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犯罪分子盗卡后狂买金

去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派出所刑警中队破获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在酒吧工作的机会,用读卡器窃取客人阿胜(化名)的银行卡信息,并在他消费刷卡时偷看了密码,然后交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制作克隆卡。

8月8日12时许,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来到中山市一商场的真金首饰店,用复制的银行卡消费了17万余元。消费后,身处顺德的卡主阿胜就收到了一条来自银行发来的消费情况短信,他随后马上报案。

经过调取录像对比后,阿胜清晰地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是绿色的卡,而他本人一直持有的是金卡。此案告破后,阿胜认为,银行卡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应予以支付其损失。

判决:银行和卡主均有责任

顺德法院认为,众所周知,使用银行卡消费,须同时具备持有银行卡及输入密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在原告的银行卡发生案涉的刷卡消费时,真卡一直保留在原告处。在消费场所使用银联POS机进行刷卡消费,理应能做到对真假银行卡的识别,现发生他人使用伪造的克隆卡而进行刷卡消费,银行系统提供的银联POS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明确具有过错。

然而,如原告能妥善保管其密码,即使其银行卡信息被他人窃取,亦不会发生盗取盗刷的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原告是在其刷卡消费时被借机偷看到的,由此可见,原告也应该对此事负责。

从利益平衡的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盗刷事件的发生各负50%的责任,即被告银行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存款8万余元。

解释:卡主最多担责五成

据了解,去年顺德受理的银行卡和信用卡盗刷纠纷,高达40多件。同样是克隆卡,卡主和银行的担责比例不同,用户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广东省高院对银行卡盗刷案件提供了解释。

法官认为,银行方面未能识别“克隆卡”的,应当承担不少于一半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应该承担不超过一半的责任。

在发生银行卡克隆案件中,卡主和银行应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中,卡主的举证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的使用记录、报警记录和挂失记录等;发卡行要提供案发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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