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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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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版:市场监督管理
2015年04月24日

单位食堂是否应办理营业执照?

本文字数:1304

【案情】 2015年1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王某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某单位饭堂内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接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立案调查。

经查,王某某于2014年6月与某单位签订食堂承包合同,由该单位提供用餐场所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类别:食堂),以满足单位员工的用餐需要。但王某某在实际承包过程中,在取得发包单位的认可以后,先是制作和发布了餐饮服务广告,然后对外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王某某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擅自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处罚】 因王某某无证无照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未建账记录其经营情况,致使案件查办人员无法查清其确切的经营额(货值金额)数据,也无法查清其所获违法所得情况。鉴于当事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及时主动地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申请,加上其无证无照经营时间不长,承包经营前发包单位食堂也已经取得了许可类别为“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该食堂客观上已具备了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王某某的违法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据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也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食堂到底是否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所有的单位食堂(既包括仅为单位内部员工提供服务的食堂,也包括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都必须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对是否要办理营业执照则应当要依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确定。如果单位食堂仅为单位内部员工提供服务,且所有餐饮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食堂所购原材料、食堂所有收入都由食堂所属的单位来支付和管理的话,也就是说开办食堂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内部员工提供福利和解决困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就无须申领营业执照。反之,如果单位食堂不支付餐饮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有的甚至还反而向其收取承包金,那么食堂经营者(或承包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必定是要以营利为目的来存在的。在此情况下,食堂经营者(或承包人)不管是仅向单位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是同时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都应当申领营业执照。

(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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