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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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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版:启东民政
2018年07月27日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本文字数:835

(一)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省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的;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二)申请在乡复员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可以申请在乡复员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

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户口。2.本人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未享受遗属补助或企业改制时遗属补助一次性买断。4.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四)申请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适用对象的界定:一类是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明书),一类是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须有被平反的组织证明材料)。两类人员无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陈天灵 施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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