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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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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版:天下
2015年02月05日

关于严禁在城乡规划区域内私搭乱建和抢栽抢种的公告

本文字数:534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私搭乱建和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确保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严禁在城乡规划区域内进行非法私搭乱建和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公告如下:

1.在城市、镇乡和园区建设规划用地上一律禁止非法私搭乱建和抢栽抢种行为。

2.在征迁时,非法搭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已经形成的,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置或清除。

3.以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给予处罚;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主动发挥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参与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严肃问责,依法处理。举报监督电话:83117501。

特此公告。

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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