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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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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市场监督管理
2017年04月28日

有奖销售中的“汽车使用权”奖项合法吗?

本文字数:1082

【案情简介】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启东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文简称当事人)在汇龙镇某广场商铺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市市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现场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并在微信平台中对外宣传“凡在开盘当天下定(认筹客户转定),并在一周内付清全款或办理按揭手续并签订购房合同,即有机会参加抽奖,大奖为价值约3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市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市市管局认为,当事人为了促销商铺,策划了开盘优惠活动,其中奖品为价值30万元的小型轿车一年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市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有奖销售活动。

【案例分析】

抽奖销售,是销售过程中聚人气的有效手段,在零售和服务行业比较常用。但是,为避免奖金太高,过分激发顾客的赌博心理,影响市场秩序,商家们进行了各种“设计”,其中一种做法是设置一定期限的汽车使用权,将汽车使用权的折算金额从字面上“限制”在5000元以内。

实际上,“车辆使用权”这个概念是试图对法律进行规避,企图打“擦边球”。本案中,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所设的大奖为价值30万元的小轿车一年使用权,虽然非现金实物,但属于经济利益,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妨碍同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之规定,属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市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无论是以物品使用权,还是其他经济利益作为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只要奖励价值超过5000元,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意混淆奖品属性误导消费者的,还涉嫌虚假宣传。

(傅炜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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