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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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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市场监督管理
2017年02月22日

“最终解释权”,到底该归谁?

本文字数:1329

【案情简介】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北新镇某理发店(以下简称为“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理发店吧台放置有待销售的VIP贵宾卡若干,卡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涉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管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在北新镇从事理发经营活动,目前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之中。当事人销售的VIP贵宾卡为充值卡,卡内可根据消费者不同需求进行充值。在贵宾卡的背面印有持卡须知,其中第5条为“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因该VIP贵宾卡为充值卡,本身不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市管局认为,当事人发售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贵宾卡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不陌生,在会员卡、优惠券或者一些商店的宣传单中常常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就像商家的一个万能盾牌,能挡回用户的所有质疑。但事实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并不合法,它是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商品介绍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规定扩大了商家自身权益,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争议,“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是无法生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厂家或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更不能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市管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条款,可以提醒商家此为违法侵权行为;如果遇到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应及时向市管部门或12331等投诉举报。

(傅炜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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