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田给别人耕作多年,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20年前,身为农村户籍的老石从村集体分得了5.2亩责任田。耕作两年后,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老石随在外地工作的丈夫生活前,将责任田交由本村民小组的邱某耕种。1998年,国家向老石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2007年,村委会与老石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时,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将之交由老石承包,期限至2037年12月31日止。但该土地一直由邱某耕种,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发放的种粮补贴也由邱某实际领取。
三个月前,因丈夫退休,老石决定回老家居住,想向邱某要回全部承包土地,但却被邱某拒绝,理由是其已长期耕种,承包土地应视为已经转让给他,他才拥有实际承包权。请问:邱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官说法】
邱某的理由不能成立,老石有权要求其返还承包土地。
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也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老石虽然随丈夫在外生活,但老石作为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也一直将老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并向老石发包土地、签订合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恰恰是确认老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无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老石将土地长期交给邱某耕作并不等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是必须办理登记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很明显,老石既没有提交过有关材料,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过变更审核,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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