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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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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启东环保
2016年10月21日

养猪场废弃物偷排,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5万元

   本文字数:1011

【案情】

2016年7月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海镇显中村某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环境勘察。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从事养殖作业,养殖场建有猪舍七排,存栏生猪约1300头,建有化粪池、沼气池,但均已损坏不在使用,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养殖场西侧的二效河。截至现场检查时,养殖场经营的生猪养殖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水污染防治设施也未经环保竣工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决定】

7月18日,市环保局以《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6]45号)告知该养殖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整。

限该养殖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前请先到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换播剧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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